》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废止附件第2小点“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附件中第2小点“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办园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 ( 财税〔2016〕36号
,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现就过渡期有关税收政策操作意见公告如下:
》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营改增中间平台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者纳税人提供的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试点纳税人无需另行办理增值税备案手续。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需要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应当按规定提供备案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并将有关备案申请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 浙国税函〔2012〕269号
)同时废止。
》 ( 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的有关精神,自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试点范围,为保证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