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年8月1日 冀国税函〔2003〕3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07〕159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河北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通知》(冀民[
2002]222号),明确和规范了社会福利企业在管理和政策执行中的一些问题。近据部分市局反映,社会福利企业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仍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明确。为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工总人数的确定。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
〔1990〕21号文件)规定:“社会福利企业中非生产人员按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22%的规定执行。福利企业的非生产人员超过22%的,按22%计算,不足22%的据实计算。”此规定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企业所有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但不包括小时工)。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职工和本企业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以及长期病休职工不包括在内,但返聘的离退休职工包括在职工总数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