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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7-03 川国税发[1996]2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23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1995〕9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2号)精神,我省1994年1月1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货物(经特案批准的除外)一律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具体办法见附件《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处理规定》)。

二、对内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方式使用部分免税进口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可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23号)第六条规定调整计算应退税款。

三、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必须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方能填列《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表样附后),报送主管征税国税机关进行纳税情况审核和签署意见,并经地(市、州)外经贸部门稽核,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并办理退税。

四、鉴于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业务的培训工作计划于1997年一季度进行,因此,1997年3月3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退各业务的人员可不提供《办税员证》,但必须是《出口退税登记申请表》中列明的办税人员。从1997年4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人员必须持有《办税员证》,税务机关方予受理有关退税事宜。

五、各地国税机关请于1996年10月底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8月31日期间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金额进行清理并汇总逐级上报省局,以便省局分配退税指标,其中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金额应在报告中单独列明,并务必于1996年12月31日前办完审批和退库手续。

附件: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凡1994年1月1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货物需申请出口退税的,须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请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准备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87号)第一条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不受理其退税申请。

二、外商投资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一律先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清其应纳税款。纳税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其中,对以进料加工方式使用部份免税进口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按如下公式予以调整: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税率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税款解缴入库手续后,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表1,该申报表各地依式样自行印制,并附送以下单证:

(1)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2)出口货物销售合同;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1996年7月1日前报关离境的,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签发的外汇结汇单影印件):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影印件;

(6)增值税完税凭证影响印件;

(7)内、外销货物销售明细帐薄;

(8)对以进料加工方式使用部份免税进口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还应提供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产品,除提供上述第(4)―第(8)款单证外,还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第二条规定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