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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6]30号 1996-05-29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征范围:
1.纳税人建造非普通标准住宅的房地产项目。
2.《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沪地税地[1995]52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1074页)第三款明确规定免税以外的项目。
二、预征办法:
1.就项核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