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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发[2007]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重新公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现将《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7]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三条  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要严格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第四条  保险机构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宣传工作,在营业场所张贴或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材料,公布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办理流程,认真回答纳税人有关车船税的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政策培训和辅导工作,应免费为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六条  保险机构在县(市、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后,可直接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七条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将“交强险”保费和车船税税金分别核算和管理,设立代收代缴税款专用科目。要根据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设置代收代缴税款帐簿,逐笔记录代收税款。不得用“交强险”保费代替车船税,也不得将代收的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
第八条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机动车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各级保险机构代收的机动车车船税,要按各省级保险机构规定的保费上划时限上划省级保险机构,由省级保险机构集中缴纳税款。
第十条  省级保险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申报期,应当自次月10日内向省税务局申报税款,并报送分县(市、区)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电子版,表样同附件);省税务局对申报资料审核后,通知保险公司将集中代收代缴的税款转入省税务局指定的专户,省税务局在收到代收代缴的税款后向省级保险机构开具收款收据,作为保险公司的记帐凭证。
第十一条 省税务局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分县(市、区)代收代缴税款统计表,按月向各县(市、区)税务局下划税款,并负责监督其将税款及时足额交入国库。
第十二条  省级保险机构应按季填制“代收代缴税款结报单”和“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据”,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代收税款手续费。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山西省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对手续费进行管理和核算,认真审核各省级保险机构出具的票据和实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金额,确保以实际代收税款金额的2%,按季向各省级保险机构支付当期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并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涉税凭证和帐簿。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要建立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制度,确定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单位名称、地址和车辆号牌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