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2008.02.29 陕地税发〔2008〕2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
车船税的通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
车船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
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
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
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
车船税。
二、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
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机构应依法代收代缴
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
对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由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车船税。
三、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陕西省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子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元) 备注 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 每辆 600 核定乘坐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中型客车 每辆 540 核定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 小型客车 每辆 480 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 微型客车 每辆 280 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每吨) 60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96 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摩托车 每辆 60 船舶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 每吨 6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每吨 5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每吨 4 净吨位小于等于200吨 每吨 3
四、下列车船免征
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拖拉机;(三)捕捞、养殖渔船;(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七)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
五、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
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