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3-25 桂国税发〔200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
国税发〔2002〕8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为做好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要重视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的管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强化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征管范围和工作职责,利用媒体发布通告等形式做好对外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充分了解、主动配合国税部门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三、要密切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彻底摸清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情况,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把应属国税部门管理的新注册登记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纳人正常的税收管理,严防漏征漏管户的出现。
四、要加强和规范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管理工作,督促其建账建制,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尽量做到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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