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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5〕107号2005-10-31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 湘地税发〔2006〕52号规定,本文 湘地税发〔2006〕52号有不一致的地方,按 湘地税发〔2006〕52号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六条“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的规定中, “当期”可根据纳税人现在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时申报扣除。
按照《办法》第三条“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的规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