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契证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8]18号 2008-10-30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
契税征管工作实际和征收软件的需要,我们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调整契证格式和内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管机关在
契税纳税人完纳
契税后(包括办毕
契税免征和不征手续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契证。
二、契证式样为全省统一基本格式,发放机关为具有直接征管权限的市或县(市、区)财政局。各级征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契证的格式栏目内容进行适当补充。
契证尺寸规格为18.4厘米(长)×13厘米(宽)(32开纸)。
三、契证填写说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栏根据各地征管机关确定的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填写。
“转移方式”栏填写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