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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若干规定【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6〕17号 1996-03-18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第一条中“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一至十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对出口货物在生产、供应及出口环节涉及到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出口企业外销的货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适用零税率,同时外销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综合性公司、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商业企业。

二、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一)除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外的企业购进的商品,在购入当时不能确定出口或内销用途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发生内销时,从出口库存帐转入销库存账。对该部分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凭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具的“内外销货物转库证明单”方能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对上述企业外购的水、电、煤以及为经营管理所需的货物难以直接划分用于内销或外销货物的,应按内销和外销货物销售额所占的比例予以划分。计算公式:

当期用于外销= 当期全部×当年累计至当期外销货物的销售额

以上公式的“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应剔除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内容,以及货物在购入时直接记入出口库存账的部分。“当年累计至当期外销货物的销售额”和“当年累计至当期风销货物的销售额”之和应是企业全部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

(三)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包括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工业企业,下同),其内外销货物进项税额的确定,一律按内销和外销货物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拆,计算公式:

当期用于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年累计至当期外销货物的销售额÷当年累计至当期全部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100%

公式中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应剔除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内容。

三、出口企业以国外“来料加工”方式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应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办理免征其工缴费收的增值税和受托加工货物的消费税。出口企业如将此项业务再转委托加工的,受托加工企业可凭委托方提供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免征工缴费收入的增值税,同时工缴费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简专用发票。

四、出口企业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销售,应填写“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盖章后,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对这部分进口料件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予征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炒加工贸易方式加工的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应按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法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六、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在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庆计入产品成本。

七、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视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将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在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系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有关代理出口的单证,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给予免征消费税。但系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货物不能免征消费税(下同)。

八、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的货物,主管税务分局依以下凭证办理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九、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纳税人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免税手续时,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上述第八条规定的四项单证。

十、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十一、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除有自营出口的工业企业外,下同)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供货方缴纳该批货物的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免税和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外,从1996年4月1日起,一律由供货方主管税务分局填开“专用缴款书”并经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将“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交给出口企业或市外贸企业,在该批货物出口后由出口企业据以申请退税。

市县外贸企业指经营出口货物收购业务的地市级外贸企业和县市级外贸企业,包括具有直接进出口经营权的地市级外贸企业和县市级外贸企业。

十二、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的货物属于准予填开“专用缴款书”范围的有:

(一)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指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企业。

生产企业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指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农业产品收购单位指经营农、林、牧、水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

(三)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本市范围内可以填开“专用缴款书”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将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认定后下达名单。

(四)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下同)。

非生产性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可填开“专用缴款书”。

十三、供货单位提供的出口货物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纳税事项。

(一)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经认定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入用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原材料,一律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并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二)出口煤炭,以及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