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8]174号 2008-8-26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用票核定。核定纳税人用票要宽严适度,体现分类管理的要求,对不同经营规模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控票方式。对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按规定适当放宽供票;对纳税信用B级以下的纳税人申请十万元及以上版面的发票,要认真调查核实其经营状况,合理控制发售数量。对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票种要与其纳税定额挂钩,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纳税定额划分不同档次,每一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种类、版面、数量的发票。各地要对照本文规定,对纳税人发票核定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有效控制发票供应版面和数量,清除发票流失隐患。
二、建立自助查询。在普通发票同城通购通缴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办税服务厅服务功能,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发票自助查询系统。查询系统应适当放宽权限,查询范围要涵盖全市(县)发售的所有普通发票,实现普通发票同城通查。查询系统设计要合理,操作要简便,只需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人税务登记证号,即可与发票票源库数据自动核对,便于受票人自助鉴别发票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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