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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1-04                            云国税发 [2006] 8 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3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及《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的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即2005年10月1日以前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审批的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外,其余均属报批类减免税;2005年10月1日以后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除政策明确取消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外,其余均属报批类减免税。
二、关于减免税的申请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三、减免税申请的受理、审批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的减免税申请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税政)管理部门做出具体处理。处理事项包括:受理、不予受理、更正、补正。其中做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三种处理的,应按照省局《通知》所附相关文书格式出具加盖本机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书面凭证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一份)。
(二)纳税人向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办税服务厅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本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纳税人向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由本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做出具体处理或依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转报上级国税机关;纳税人向省、州(市)级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由本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税政)管理部门做出具体处理。
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提出或下级税务机关转报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做出处理并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纳税人所在地县(市、区)级国税机关接收、应由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应自接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转报单》(见附件4),连同接收资料一并转报州(市)级国税机关。审批权限属省局的,经由州(市)级国税机关在接收到县(市、区)级国税机关转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转报单》,连同接收资料一并转报省局。
(四)下级国税机关接收、应由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下级国税机关应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材料是否齐全做好辅导工作。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由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进行审核审批。
(五)省、州(市)有权审批的国税机关直接受理的企业减免税申请或通过下一级国税机关转报而受理的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国税机关应以正式公文批复下一级国税机关,同时抄送申请企业执行;县(市、区)国税机关按本级权限受理审批的企业减免税申请,应以正式公文批复申请企业执行。
(六)省、州(市)、县(市、区)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审批时限,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关于执行备案类减免税的登记备案
纳税人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申报执行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县(市、区)级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税政管理部门申报相关资料,并填报《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报表》(见附件3)。
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申报资料及《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报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送本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及《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报表》后及时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并按照省局《通知》所附相关文书格式出具加盖本机关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书面凭证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一份),告知纳税人执行。
县(市、区)级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备案类减免税企业的后续管理,按《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登记簿》(见附件6)项目要求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五、减免税执行期限
纳税人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申请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在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提出减免税申请,自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年度起,执行至期满;纳税人在税收政策规定执行期限的次年2个月内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可追溯执行至上一年度。
纳税人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申报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在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申报享受备案减免税,自纳税人申报备案减免税年度起,执行至期满;纳税人在税收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