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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1-10 桂国税函〔200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区、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现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增值税只对产品而言,有些企业不符合软件企业的条件,但只要能证明其生产的软件产品属自行开发研制,经审批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