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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3]195号 2003-9-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4)》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取得的预售收入主要是指购房者交付的预购定金。预售收入的利润率暂定为15%。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已确认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加上当期预计营业利润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已确认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预计营业利润)×适用税率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采用一次性全额收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委托、先租后售等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分别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