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5〕7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1号)和浙财税政〔1998〕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支持我省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现将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连锁经营企业总店、门店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店根据总店认定情况确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二、发票管理
门店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均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开具和抵扣的发票名称使用总店的名称。同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均在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总店与所属各门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