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18 大国税发〔1998〕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文件废止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09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
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 (
财税字〔1998〕11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8〕113号
文件中“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出口货物销售额。
二、按
财税字〔1998〕113号
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需由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不论原发票是否退回,购货方都应提供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否则,销货方不得以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及应纳税款。
三、按规定划转为
小规模纳税人的
商业企业,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实现的销售额一律按
小规模纳税人依照4%的征收率征收应纳税款。
四、
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
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作(以下简称“划转”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各基层局接到文件后,由税政科根据本局有关纳税人资料,将1997年度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名单列出后,分交各稽查科具体进行实地核实。
2、各稽查科应按税政科所列名单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