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6〕2号 2006年1月1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总体情况是好的,基本上能够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做到了程序合法、手续齐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逐级上报审批,确保了延期缴纳税款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一是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把关,甚至极个别地方还存在着不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越权、擅自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问题;二是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手续不够规范,上报的审批底册中没有领导签字或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填写日期不全等;三是已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不能在当月及时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使得已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形成欠税。根据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抽取的延期缴纳税款的数据看,截止到2005年底全省审批的2005年度的延期缴纳税款已录入系统1411户,占省局审批户数的98.5%,金额32.4亿元,占省局审批金额的94.5%;四是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后续管理不到位,缺乏及时有效的监控。到期的延期缴纳税款未能及时催缴入库,对逾期入库的延期缴纳税款未能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和欠税公告制度。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省当年批准到期的延期缴纳税款准期入库10.9亿元,占批准到期税款的54%。
以上问题的存在,除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等原因外,主要是由于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责任心不够强。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省局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一把手”是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健全延期缴纳税款工作责任考核制度,明晰职责,责任到人,严格考核,落实责任追究。严把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五关”,即条件审核关、实地核查关、上报资料关、到期税款入库关和后续管理关,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严格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条件的审核和上报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