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6-21 川国税函〔2001〕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 (
国税发〔2000〕90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2000〕49
)规定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规定范围的国产设备,均按规定限额计算抵免
企业所得税。
二、购买国产设备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抵免
企业所得税申请,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
企业所得税申请备案登记表》(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复印件
三、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备案登记企业),应按年度设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登记清单》(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