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中加强完税凭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中加强完税凭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计[2005]1号 2005-06-0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业务制度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税函〔2018〕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沪地税征〔2005〕2号
)要求,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代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有关完税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见附件)的使用
(一)《完税证明》式样
1.《完税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为一联式凭证,边沿尺寸20cm×29cm,白纸蓝油墨,左上角税徽标志为红色油墨,抬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2.《完税证明》右下角套印各主管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
3.《完税证明》的字别号码为〔2×××〕沪×地税个证××号,字别号沪后面的“×”代表各税务机关的简称,字别号证后面“××号”为各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的号码。
(二)《完税证明》的填写
“填发日期”指打印系统日期;“纳税人姓名”指纳税义务人姓名;“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指纳税义务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个人有效证件号码;“税款所属日期”填上一年度1—12月份或实际申请开具的月份;“实缴税款”按在所属期内实际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填写。
(三)《完税证明》的流程与管理
《完税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按照《上海市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视同现金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并纳入CTAIS管理系统。
1.《完税证明》批量打印、发送。流程为:
(1)由各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将市局统一印制下发的完税证明送到受委托打印完税证明的单位进行打印。
(2)打印完毕,由各税务机关领取及交扣缴单位。今后条件成熟时可逐步过渡到委托邮政部门直接邮寄给纳税人。
受托单位接受代打印《完税证明》时,必须做好相关的登记及管理工作。各税务机关主管票证部门在领发《完税证明》时交接手续要齐全、严密,除此以外,还必须做好日常指导、监督、审核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2.纳税义务人因特殊需要提出申请,要求打印《完税证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其流程为:
(1)税务机关开票人员根据扣缴单位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明细信息和其他涉及的信息,打印一联式《完税证明》。
(2)税务机关开票人员将一联式《完税证明》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
(三)《完税证明》代码为“1310”,由市局统一维护后下达。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 《代收税款凭证》)的使用
《完税证明》启用后,本市2004年4月1日起启用的三联式《代收税款凭证》改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代收税款凭证》式样
1.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扣缴义务人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第三联(报查),报主管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蓝油墨)。
2.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二)《代收税款凭证》的填写
“填发日期”填写填开税款凭证当天的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指税款入库税务机关;“纳税人代码”指个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个人有效证件号码;“纳税人全称”指个人姓名;“纳税人地址”指个人信息中的地址;“纳税人注册类型”指代扣代缴企业注册类型;“扣缴义务人代码”指代扣代缴企业的税务登证号码;“扣缴义务人全称”指代扣代缴企业的全名,不得简写;“扣缴义务人地址”指代扣代缴企业的地址;“税款所属日期”填上一年度1—12月份或实际申请开具的月份;“备注”栏填写入库缴款书税票号码;“税种”填写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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