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6.11.09 陕地税函〔2006〕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及时掌握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情况,省局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
》 (
陕地税发〔2006〕73号
)已经印发各地执行。现就有关实际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我省
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化管理后,移交当地地税部门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82号
)文件下发前发生的年度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审核确认的,应进行补认定;对于以前年度由原主管税务机关经规定程序认定的亏损,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无异议的,不再重新认定;以前年度未经过规定程序认定的亏损,现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补充认定,补充认定的数据计入《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台帐》。补充认定工作原则上应于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对我省
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化管理后,移交当地地税部门管理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