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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农业厅关于我省饲料行业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征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农业厅关于我省饲料行业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征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2.07.12 陕地税发〔2002〕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陕地税发〔2007〕97号 规定,第一条“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和第三条“第一年逐级上报省地税局进行审核确认”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第一条“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和第三条”第一年逐级上报省地税局进行审核确认”废止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农业(畜牧)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认真贯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鼓励饲料工业健康发展,做好国家对饲料行业的优惠政策工作,加强对减税过程的有效控制,确保减税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饲料企业的实际,现将我省饲料行业实施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减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

根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中有关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我省以下饲料企业属享受减税优惠的范围:

1、饲料加工企业:畜禽水产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混合饲料、宠物饲料的生产加工企业;

2、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麦饭石、沸石粉、石粉、膨润土和植物载体的企业;

3、粮油加工企业:生产饲料用饼粕、麸皮、次粉等农副产品的加工企业;

4、植物饲料原料企业:加工苜蓿粉、松针粉、槐叶粉及植物茎叶粉企业;

5、生物活性饲料企业:生产酵母饲料、酶蛋白饲料,微生态制剂的企业;

6、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生产骨粉、肉骨粉、羽毛粉、水解羽毛粉、血粉、肉粉、皮革蛋白粉等动物蛋白饲料和玉米蛋白粉、酒精糟(粉)、酒糟、啤酒糟等植物蛋白饲料的企业;

7、畜禽鱼用酶制剂生产企业;

8、畜禽鱼用香味素调味剂生产企业;

9、饲料加工机械企业:以生产加工饲料和农作物秸杆饲料机械加工企业。

二、减税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享受减税政策的企业除符合第一条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第一条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

2、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