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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1.01 渝国税发〔2005〕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市局转发意见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委员会(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各分支行,各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5〕15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储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国税发〔2005〕148号国税发〔2005〕155号文件转发到各基层服务单位,并做好对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各储蓄机构应在办理储蓄业务的场所通过张贴、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其他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将“办法”及“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