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1.01 渝国税发〔2005〕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市局转发意见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委员会(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各分支行,各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48号,以下简称“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 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2005〕15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储蓄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
国税发〔2005〕148号、
国税发〔2005〕155号文件转发到各基层服务单位,并做好对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各储蓄机构应在办理储蓄业务的场所通过张贴、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其他各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将“
办法”及“
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