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1.25 吉地税发〔2001〕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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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为了加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