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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1.25 吉地税发〔2001〕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