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自缴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计[2008]38号2008-4-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农业银行嘉兴市中山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含代征(售)、代扣代缴代收单位)自缴税款管理,完善地税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结合我市本级地税系统税款(含基金、费,下同)征缴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自缴税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中所规范的纳税人自缴税款方式是“浙江地税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的补充和完善,是电子缴税业务的目标模式之一,与现有的自缴税款方式有一定区别,请各税务分局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税款征缴方式的平稳、有序地过渡。
二、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为方便纳税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在业务开展初期设置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允许纳税人采用原自缴税款方式,即采用税收缴款书自缴入库。
三、本办法中所涉及的POS机刷卡缴税方式由市地税局与相关金融机构协商后启用,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四、国库经收处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自缴税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自缴税款管理,完善地税一户通电子缴税业务,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结合我市本级地税系统税款(含基金、费,下同)征缴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人自缴税款业务是指纳税人(含代征(售)、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到商业银行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税款的业务,分为现金缴税和转账缴税两种方式。
(一)现金缴税是指纳税人用现金向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税款。
(二)转账缴税是指在金融机构设有存款账户的纳税人直接从其存款账户划缴税款。
二、税款存入
(一)现金缴税
1、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的应征申报数据,填开《地方税(费)缴款单》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凭缴款单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将现金税款解缴至“地税一户通扣税专户”。
2、缴款后,窗口受理人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