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5]1号2005-1-4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甬国税发[2008]7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为倡导诚信纳税,提升纳税遵从度,规范税收秩序,健全
纳税信用体系,现将《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我市国税系统
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必须统一思想,力口强组织和领导,强化责任心,强化协调配合,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依法开展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二、2005年作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过渡时期。对在2002年12月31日前(含2002年12月31)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个年度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其他有一定规模的纳税人,按照办法要求的程序和12项TAIS指标内容、标准进行评定,所评定的等级作为内部分类管理的依据,不对外公开。
三、从2006年起全面开展
纳税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