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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6-09 辽地税函〔2007〕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管理,解决建筑业分转包业务的发票开具问题,结合“金税三期”征系统,现将建筑业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
  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包括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必须对本企业应负担税款和代扣代缴税款分别核算并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即本企业应负担税款使用《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进行申报,代扣代缴的税款使用《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申报,且扣缴义务人必须为被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建筑工程初次分转包时发票的代开
  (一)建筑业总承包人持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