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21 吉地税流字〔2000〕3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发〔2000〕1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
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的属于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
财税字[2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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