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道路运输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道路运输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6]149号 1996-9-26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湘地税函〔2007〕186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无账册或账册不健全的道路营运者的有关税收、附加与基金,采取地税机关定期定额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代缴的办法进行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征税种、范围问题
对自有、租赁、承包及挂靠的机动车辆从事道路营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道路营运者),各基层地税机关要先行摸底,掌握其有无账册或账册是否健全等情况,然后对无账册或账册不健全的道路营运者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实现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车船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工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税收),采取由地税机关定期定额,委托交通、农机、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等部门和单位代征的办法(以下简称定税代征办法),进行控管。凡适用“定税代征办法”的无账册或账册不健全的道路营运者称之为“定税代征营运者”。为堵塞漏洞,方便操作,各基层地税机关对账册健全的道路营运者以及机关团体的车辆应采取核发“免代证”的办法进行管理,以防止手续不清,造成代征范围管理上的混乱。
二、关于均衡代征对象税负问题
基层地税机关对各类“定税代征营运者”应纳的“道路运输税收”要确定相对统一的定额标准和各税种、附加与基金之间的比例。为均衡区域之间的税负,县市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定额标准及各税种、附加与基金之间的比例,要报地州市地税机关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以及时纠正与调整过于悬殊的税负和各税种、附加与基金之间的某些不合理的比例。
三、关于纳税地点和避免税款重征与漏征问题
“定税代征营运者”的纳税地点是其车籍所在地。为避免税款重征和漏征。地税机关对“定税代征营运者”要发给“定税代征完税手册”。对“定税代征营运者”从事客运经营,其进站上客的售票收入,支付售票收入的单位对持有本车“定额代征完税手册”的纳税人不得代扣税款。对“定税代征营运者”异地经营,经营地地税机关有权补征其已完税款低于实际营运应税的差额。“定额代征完税手册”由省局统一式样,各地、州、市局统一制作,县(市)局进行管理。
四、关于纳税期限与环节问题
定额代征营运者”的纳税期限与环节,应与养路费或其他交通规费缴纳期限与环节一致。对养路费实行全年包干一年一次缴纳办法的,其税收也随同养路费缴纳的时间与环节一并缴纳的时间与环节一并缴纳。履行代征义务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在养路费或其他交通规费征收的时间与环节代征道路运输税收,即税费一并征收;分别存入各自专户,对代征的税款要按月自行申报并向委托的主管地税机关解缴。
五、关于委托代征与受托代征的关系问题
基层地税机关要加强与交通、农机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签订代征协议书或责任书,明确代征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力与义务,建立科学的联系管理与监督制度,形成监督、制约与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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