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5〕43号
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有关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标准
(一)符合《
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 ( 宁政发〔2005〕231号)规定的“老军工”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890元调整至每月92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少于920元的,补足至我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92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920元。其中,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时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出生年月以本人身份证为准)的“老军工”,未享受到生活困难补贴或享受的生活困难补贴额度不足150元和250元的,分别补足至150元和250元。
(二)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为45%;医疗补贴限额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二、调整“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符合《
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 宁政发〔2007〕239号)规定的“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065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三、调整“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标准
(一)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上世纪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人事局《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