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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7-26 辽国税发〔2010〕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紧贯彻执行。

  一、关于试点企业评审工作

  试点企业评审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基础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保证质量做好工作,对我省顺利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义重大。因此,各市要高度重视试点企业评审工作,并依照《通知》规定对省政府有关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电子名单另行下发)逐项进行评审,准确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表》(见《通知》附件1),并据此填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汇总表》(表式参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