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减免所得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12-12 吉地税所字〔1994〕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政策性减免所得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十二月十二日
《企业政策性减免所得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01号
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政策性减免所得税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省境内凡符合享受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报送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否则不予办理减免税照顾。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初审对符合减税条件的企业要发给《企业政策减免所得税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企业按规定的内容填写,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交发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接到《审批表》要派员深入企业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写出报告,呈报局领导审定,然后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