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承市政字〔20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承市政规字〔2024〕2号)规定, 予以保留。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承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级调查处理:
(一)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确有困难的;
(三)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因火灾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应当提级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整改评估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七条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调查处理的地方政府指定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要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第九条 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需要进行损失评估以及技术鉴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损失评估以及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监督组和综合组。
第十五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火灾事故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火灾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搜集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火灾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一般为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火灾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
(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监督组主要负责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与火灾防控措施等方面进行调查,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是否存在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监督组由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一般由牵头调查的部门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火灾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技术组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查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核定火灾损失。
第二十条 管理组在准确查清起火原因的基础上,延伸调查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验收和监理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主体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