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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2-04-27 辽国税函〔2002〕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一、关于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确定
  我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属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实行本系统汇总(合并)纳税的,应由二级成员企业直接向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抄送各市国家税务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