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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认定等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认定等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09-19 辽地税函〔2002〕2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2〕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认定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文件是民政福利企业认定管理的基本依据。民政福利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九款规定的,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该款第一项所称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人员,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生产成本和劳务成本中的人工费所对应的人员。

  二、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认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