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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0-05-10 辽国税发〔2010〕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一、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市(地)级国家税务局。修订为: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市(地)级国家税务局(沈阳市为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实际,补充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映。

  一、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市(地)级国家税务局。

  二、根据总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