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22 辽地税外〔2000〕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64号
)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汇发[1999]372号《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与省外汇管理局、省国税局共同研究,就执行上述文件涉及地税的几个问题及完税凭证修改格式明确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