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承德市研发投入强度增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市科规〔2023〕1号
各县(市、区)自治县、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对市研发投入强度增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设区市研发投入强度增长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科综〔2022〕6号)等文件规定,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承德市研发投入强度增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研发投入强度增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承德市研发投入强度增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设区市研发投入强度增长奖励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科综〔2022〕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承德市在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中获得的省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上年的设区市进行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管理遵循“省级引导、市级统筹、突出绩效、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加大研发投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园区(示范区)建设、科技服务业发展、产学研对接和科技合作、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在财政拨付年度执行完毕,未支出的奖励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奖励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对于项目法分配的,通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方式立项方式支持,按照《承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承德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奖励资金,市科技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对于因素法分配的,统筹考虑科研基础条件、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增长贡献、支持区域内创新体系建设等因素,由市财政局对各区分配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对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资金的配套。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基本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