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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6-09 辽地税发〔2006〕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税收政策落实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辽政发〔2006〕10号文件规定给予的地方税收优惠,各市要按照省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和《税务行政审批标准》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