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27 辽国税所〔1999〕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适应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现对
企业所得税征管中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税工资问题
1、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企业,可由企业提出工效挂历钩方案,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未经审批的,一律按照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2、对实行总挂总提、总挂分提的工效挂钩,其计税工资按照省(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的分劈工资指标据实扣除,对需要层层分劈审批的工资指标,各市要及时审批。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工资指标,当地国税机关不予承认,并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
各市要严格审查指标内的工资项目,对不属于工效挂钩范围内的列支项目要进行纳税调整。
3、对企事业单位超过1年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季节性职工发放的工资,可视同在册职工计算计税工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4、对企事业单位职工买断工龄,自愿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扶持金等,在不短于3年摊销期摊销的部分,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