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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技术市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技术市场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04 沈地税发〔1997〕3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所得税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 沈地税发〔2003〕48号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科技人员从本单位技术性纯收入中取得的酬金,属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所得期间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废止,废止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执行。科技人员取得的一次性技术酬金属“数月奖金”性质的,应并入支付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符合“年薪制”政策规定的,按照“年薪制”的计算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文件的通知》 ( 沈地税发〔2006〕176号规定,第九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买方在三年内可以从投产项目的新增利润中每年一次性提取3%至5%的费用,奖励实施该项目有贡献的科技人员。此项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允许税前扣除。” 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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