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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0-09-19 辽财预〔2000〕6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1〕22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定》第五条,企业当年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中包含企业以前年度留存的所得(利润)部分,在计算投资者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如果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属于1999年度以前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留存所得(利润)不予扣除。

二、《规定》第六条,凡实行查帐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 每人每月900元,实际支出低干规定限额的据实扣除。企业生产经营与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小轿车、面包车、游艇、日用家电产品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折旧费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数额或比例,由县(市)、区地税 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折旧费用的50%以内核定;需要超过50%比例的,报市地税局审核批准。

三、《规定》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在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查测算,统一确定本辖区各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地税局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时,报市地税局审批。

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