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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5-01-13                                              沈地税发〔2005〕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根据现行政策,本文第一、二、五、六条废止。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为解决征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现将财产与行为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个体工商户实行“双委托”后,为方便其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实行按月缴纳。

  二、关于一次收取多年房屋租金房产税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等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沈地税发〔2003〕95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出租房屋一次取得多年租金的,房产税在租赁期内按年缴纳。租赁第一年于收到租金的次月,以后年度于每年1月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三、关于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地产坐落地不在一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问题我市目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地产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向其主管地方税机关缴纳。对坐落在我市境内的房地产,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地产坐落地不在一地的,房地产坐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完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纳税人必须提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完税证明,否则房地产坐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征税。

  四、事业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问题

  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取消后,使依据预算管理形式确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