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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1-01 吉地税法〔1999〕2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省局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中所称住宅、住房,是指居民纯生活用住房,均不包括商住混用房。

  二,关于个人购卖住房征免营业税时间认定问题:个人购卖商品房的,以购房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购卖房改房的,以足额缴款凭证开具时间为准;个人全额集资的住房以房屋建成日为购买日,需出具集资缴款凭证:差额集资的以房屋建成并交齐余额为购买日,同时出具差额和余款的缴款凭证。

  三、 《通知》中所称购入原价,是指购入时实际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包括缴纳的契税和办理产权手续时交纳的有关费用。房改住房政策面积部分以房改成本价(不扣除按房改政策给予的各种优惠)为购入原价。

  四、《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