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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6-20 吉国税发〔2001〕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办法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预交级次,除另有规定外,仍按现行的监管级次进行征收管理。
  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的就地预交期,实行按季预交。
  三、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单位预交比例,具体明确如下:
  (一)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总公司或母公司的外省的,除总局另有规定外,其就地预交所得税比例一律为60%。
  (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总公司或母公司在我省的,其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2001年就地预交比例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1.吉林省汽车贸易集团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2001年就地预交比例暂定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