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沈阳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发〔2012〕75号 2012年7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不发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
沈政发〔2012〕38号 )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城镇
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工作,是沈阳市人民政府针对我市当前经济和税收发展形势做出的重要决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深刻认识到这次调整是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我市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要求;是提高城镇
土地使用税收入规模,为地方财政提供持续稳定财力保障的要求;是顺应地方税制改革趋势,为房地产税制改革奠定基础的要求;是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要求。此次调整工作涉及面较广,且直接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变化,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主管局长要认真抓好落实,处理好各种征纳矛盾,确保此项工作平稳进行。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在政策贯彻落实过程中,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有所增加,因此,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认真宣传政策并做好解释工作,保证政策的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