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3-29 辽国税函〔2007〕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规范税务登记,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现将税务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明确设立税务登记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目前各市都设有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可不经过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即可取得税务登记证件,从而造成个别有特定目的纳税人利用虚假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件,在税源管理部门实地查验工作中,查无下落,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困扰。
管理意见: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整顿税收秩序,凡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别情况处理:纳税人持有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调查核实报告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人员可直接将税务登记证件核发给纳税人,并将实地调查核实报告留存,作为税务登记附送资料管理;纳税人未持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实地调查核实报告的,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人员按规定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后,不核发给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定期转给其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实地调查核实时,核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经实地调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纳税人出具调查核实报告,不得将税务登记证件核发给纳税人,不得核定税种及票种登记信息,其税务登记信息可以从综合征管软件中删除,但取得的税务登记资料需存档备查。
(二)存在问题:《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非正常户的认定和管理进行了明确,但对于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变换经营地址、经营项目、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没有明确,其他文件中也没有规定,而这类情况时有发生,一般是通过改变主管税务机关逃避法律责任。
管理意见: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办理新设立税务登记录入纳税人信息时,如果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与系统中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一致,系统会提示相关信息,税务登记岗发现该信息提示后,应中止税务登记的办理,责令该纳税人到原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持原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情况说明方可继续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岗人员应恢复税务登记的办理;纳税人因此而造成登记期限超期的,可不予处罚,在此期间的应纳税款按零散税收处理。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又新设立登记的,该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一律降级认定。
(三)存在问题:对于金融、电信、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等大型国有企业,其财务核算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在县及以下行政区划设有多级分支机构,但这些分支机构既不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又不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而由其设在本市的总机构统一汇缴。
管理意见:针对上述情况,其分机机构可不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税务登记由本市内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
(四)存在问题:目前有部分企业(一般是老的国有、集体商贸企业,包括农资企业、供销社企业等)将其经营场所承包给个人经营,而有的承包者又从工商机关取得了营业执照,而其税收由原企业统一缴纳,或者有的含在承包费用中,发票由原企业统一领购,给征管工作带来一定困扰。
管理意见:承包人取得营业执照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独立纳税;承包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发包人又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五)存在问题:对于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但必须照章征税;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文件中未对无证户纳税人的管理做详细规定,实际执行时,各地处理方法不一。
管理意见:对于无证户,除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不向其发售发票外,其管理同有证户一样。但由于其涉税事项较单一,故综合征管软件提供了专门的操作模块。对无证户纳税人转非正常户或办理注销登记的,其操作程序和处理方式同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一样,但在综合征管软件中需通过“无证户管理”的相关模块来完成;无证户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按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关于明确非正常户管理的问题
(一)关于非正常户注销问题
存在问题:《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该条款实质是关于非正常户注销的规定,但应用哪种文书、履行哪些程序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
管理意见: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其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确认并签属意见;发票管理部门对其发票领、用、存情况进行确认并签属意见;税种管理部门取消其取得的相关税务资格、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签属意见,由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其注销税务登记。
《非正常户注销登记审批表》见附件。
(二)关于长期零申报纳税人转非正常户问题
存在问题:通过对综合征管软件的申报征收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约40%左右的小规模企业长期处于零申报状态。经调查,其原因多为停产、空壳企业,但由于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