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6日
附件1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起草实施部门 |
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方案》 | 秦政发〔2015〕19号 | 市教育局 |
2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秦政发〔2015〕40号 | 市发改委 |
3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 | 秦政办发〔2016〕38号 | 市发改委 |
4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秦政字〔2015〕7号 | 市工信局 |
5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秦政发〔2015〕22号(秦政字〔2018〕22号修订) | 市工信局 |
6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市属国有企业委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秦政规〔2018〕1号 | 市国资委 |
7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秦皇岛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秦政办规〔2018〕2号 | 市交通 |
(秦政办发〔2019〕1号修订) | 运输局 | ||
8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 秦政发〔2016〕24号 | 市外事商务局 |
附件2
予以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27号 秦政字〔2018〕22号第一次修订 秦政字〔2019〕15号第二次修订)【已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秦政字〔2022〕14号》失效,】
1.将第十四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的,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的,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核发,并应当自核发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将核发情况告知市燃气管理部门。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发情况报省燃气管理部门,同时告知燃气经营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2.将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至少2年对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件和紧固件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修改为“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燃气用户免费提供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对城镇居民燃气用户入户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农村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在首次通气和每个采暖期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农业产业化增信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办规〔2020〕1号)【已被《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秦政字〔2024〕9号》废止,】
将第十四条“合作银行需同意以下主要条件:(四)对办理增信基金融资业务的借款企业,均需追加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配偶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中“主要股东”修改为“所有股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休闲渔业船舶和休闲渔业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秦政办规〔2020〕5号)
1.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中“从事经营的休闲渔船或休
闲平台技术参数”修改为“从事经营的休闲渔船或休闲平台信息”。
2.将第十一条“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经营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为登乘工作人员、游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修改为“休闲渔船和休闲平台经营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为登乘工作人员、游客、渔船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附件3
列入修改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起草实施 部门 |
1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秦政〔2013〕109号(秦政字〔2019〕15号修订) |
市住建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