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2-22 辽国税发〔2006〕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条款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诚信性、可知性、透明性,加大社会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
第三条:公告内容
(一)各级税务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名称、编号、地址、注册资金、联系电话、法人姓名、执业注册税务师姓名等;
(三)税务师事务所法人、发起人、出资人、地址变更及其合并、注销、停业等事项;
(四)已经办理调转的注册税务师名单;
(五)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情况;
(六)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信用等级情况;
(七)当年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