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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等几项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等几项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8-02 辽地税发〔2001〕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4〕93号规定,二、关于国有农口免税问题。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辽东、辽西、辽北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减免税。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等几项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问题。

  根据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委印发的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0〕10号)精神,为扶持我省重点龙头企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对辽宁东亚种子集团公司、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隆迪高科技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华顺企业(集团)公司、大连础明事业发展公司、大连华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有农业企业免税问题。

  国有农业企业是指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的第一产业的各个部门的国有企业。为了 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从2001年1月1日起,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辽东、辽西、辽北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企业不得自行决定减免税。

  三、关于新办咨询业的免税范围问题。

  所谓新办咨询业,是指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在内的所有新办的从事咨询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四、关于居民服务业的免税范围问题。

  为促进下岗就业工作,对居民服务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范围,除参照《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