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告
2007-03-23 沈地税发〔2007〕45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公平税负,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辽政发[2007]12号),对我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关于税额标准调整问题
全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
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
沈政发〔2006〕17号
)确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提高两倍,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执行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使用我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按照《
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
沈政发〔2006〕17号